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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八)严格控制城市噪声污染。进一步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实施“城市安静工程”。整治污染严重的扰民噪声源,关停居民住宅楼内噪声和振动污染扰民的文化娱乐场所;严格夜间建筑施工审批制度,加强建筑施工噪声现场管理,及时发现、迅速制止、严肃查处违章作业;加强交通车辆管理,采取城市车辆限速、禁鸣等措施,控制交通噪声污染;清理居民区扰民加工维修厂点,规范住宅装修作业;加强对居民居住区流动商贩叫卖噪声污染管制,加大流动执法检查、抽查力度,严格控制流动噪声污染,还市民一个安静工作与休息环境。
  (九)加强固废、辐射环境管理。要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提高综合利用率;严格实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许可证企业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到2010年危险废物处置率要达到100%;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和处置的全过程监管;严格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管理,加大废弃、闲置放射源的收贮、监管力度,杜绝放射性污染事件发生;切实解决群众关注的电磁辐射污染问题。
  四、推进环境制度建设,强化环境监督管理
  (十)进一步增加环保投入。充分利用外部环保基金、贷款赠款、国家环保资金开展环境保护,鼓励和吸引市内外民间资本参与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各级政府从排污费中拿出部分资金设立环保治理专项基金,对连续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给予支持或奖励;县(市)财政要确保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环保监管能力建设投入,把环境保护投入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严格执行国家定员定额标准,确保环保行政管理、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科研、危废、辐射等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自2007年起,每年从排污费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环境保护能力建设。
  (十一)强化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制度。要积极开展区域、行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划,不得批准实施;市环保部门负责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区域性开发规划及区内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区域性开发的机构或单位,应当在编制建设规划时开展区域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对未开展区域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的,市环保部门不得批准入区项目;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凡是不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不得审批,发改部门不得核准立项,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批准用地,银行不得给予贷款,电力机构不得供电;强化“三同时”制度管理,实行施工期全过程环境监理,未经环保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投产;对2000年以来建设或投产的没有履行环保审批和未执行“三同时”制度的各类建设项目,一律限期补办相应手续,对不按整改要求进行整改的,坚决予以关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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