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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市发改、经贸等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和实施循环经济推进计划,对那些能耗高、污染严重的企业和落后的生产工艺设备实施强制淘汰;市环保部门对重点排污企业依法实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促进企业污染防治;实行环境标识、环境认可制度,以节约资源、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为重点,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五)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全面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目标责任制。市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把总量控制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各排污单位,各县(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各排污单位都不得突破总量控制指标;深入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推进排污权有偿交易改革进程,禁止无证排污和超总量排污;建立污染源长效管理机制,规范排污口的设置和管理,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对国家、省、市控重点污染源要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切实控制企业非法排污现象。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监督检查,对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超总量的企业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一律责令停产整治,并吊销排污许可证。
  三、加大污染防治和环境综合整治力度,提高人居环境质量
  (六)强化城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 。进一步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实施“蓝天工程”。狠抓水泥 、火电 、焦化、玻璃等工业烟尘排放大户的治理,确保工业大气污染大户的稳定达标排放;推广使用电、煤制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和型煤,完善城市燃气管网配套,扩大城市供气范围,逐步禁止民用原煤散烧;实施供热管网改造,加快热源建设工程,推广以热电联产为重点的集中供热,到2010年,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65%以上;加强机动车年检、路检工作,确保机动车尾气达标排放,到2010年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超过80%;严格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储运、使用等环节的环境监管,防止泄漏等污染事件发生;强化扰民烟气、恶臭气体的管理与治理;加强对市区施工现场管理,落实防治扬尘污染措施。
  (七)加强水污染防治。进一步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实施“碧水工程”。加快饮用水源保护工程项目建设,提高地下水源污染防护能力,确保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符合国家要求;加大《松花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项目建设力度,确保如期完成污染治理;加大对造纸、农药、化工、制糖等废水排放大户的深化治理,提高工业废水处理率和达标率;按计划推进东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和西区污水处理厂建设,进一步提高我市生活污水处理能力,到2010年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加大四丰山水库环境综合整治,确保我市地面水质达标率符合国家要求;继续实施“四河”整治,消除黑臭水体,加快构建“北方水城”步伐;开展松花江支流小流域综合整治,加强对全市松花江沿江和主要河流排污口的环境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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