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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理整顿民间组织非法活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具体步骤
  我市取缔非法民间组织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1、准备阶段。(6月15-30日)各业务指导单位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做好取缔非法民间组织的各项准备工作,要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提供下列材料:(1)已在本部门备案但未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民间组织详细资料;(2)未在本部门取得行业执照而开展非法活动的民间组织的基本情况。此期间,市民间组织清理整顿工作办公室和各县(市)区专项整顿治理机构,负责对全市民间组织下发通知,给予民间组织登记、整改期限(30天)。
  2、取缔阶段。(8月1日至10月30日)由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经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公安局、城管执法局、人民银行及各业务指导部门,对非法开展活动的民间组织进行专项取缔清理活动,由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对非法民间组织予以警告、没收资产、吊销行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市城管部门负责撤除非法民间组织的牌匾及广告;市人民银行根据治理小组意见,负责对非法民间组织的账户冻结或注销;同时,治理小组收缴非法民间组织的印章和其它违法用具。治理小组收缴的罚款要及时上缴市财政,市财政根据实际需要对专项治理活动给予资金保障。
  3、公告阶段。(11月中旬)取缔非法民间组织工作结束后,由有关部门联合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对已登记民间组织的活动范围、财务制度等项目进行全面的检查,民间组织根据年检要求于5月份到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初检,5月1-15日统一参加登记机关年审工作。业务主管部门与登记管理机关要加强沟通与协作,统一标准,加强民间组织初检工作,从严查处民间组织的非法行为。
  五、实施方法
  (一)此次取缔非法民间组织,采取按行业部门分类清理取缔的方法,具体安排如下:
  1、8月上旬开始民政类非法民间组织的清理取缔工作;
  2、8月下旬开始科技类、体育类非法民间组织的清理取缔工作;
  3、9月上旬开始教育类非法民间组织的清理取缔工作;
  4、9月下旬开展劳动类非法民间组织的清理取缔工作;
  5、10月上旬开始文化类非法民间组织的清理取缔工作;
  6、10月下旬开始非法社会团体的清理取缔工作。
  (二)民间组织非法行为查处工作,根据民间组织年检结果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对存在非法行为的民间组织要明确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按时推进、加强考核,确保民间组织实现依法活动的总体水平。
  六、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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