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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发展循环经济近期重点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发展循环经济近期重点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6〕76号 2006年8月30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发展循环经济近期重点工作责任分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职责,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发展循环经济近期重点工作责任分工

  为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市政府《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意见》(青政发〔2006〕5号),现将我市发展循环经济近期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明确如下:

  一、建立和完善法规政策体系

  1完善循环经济法规体系。尽快修订现有的资源综合利用法规,开展循环经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建筑节能立法调研。2006年,完成《青岛市资源综合利用若干规定》和《青岛市资源节约条例》的修订调研工作。2007年,将《青岛市资源综合利用若干规定》和《青岛市资源节约条例》列入市人大立法完成计划,将循环经济相关法规列入市人大立法调研计划。“十一五”期间,出台《青岛市发展循环经济促进条例》、《青岛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条例》和《青岛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等地方法规,同时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

  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市建委

  2建立健全循环经济价格和收费促进机制。建立能够反映资源性产品供求关系的价格机制;严格执行和实施峰谷电价制度;对国家、省、市淘汰类和限制类项目及企业,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实行差别电价。“十一五”期间,适时、适度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提高城市供水价格,推行阶梯式水价制度,贯彻落实垃圾处理收费办法。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市政公用局、市经贸委、青岛供电公司、市环保局

  二、建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长效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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