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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物价局关于核定住宅小区供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核定住宅小区供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榕价商[2007]33号 2007年6月18日)


福州市自来水总公司:
  你司《关于请求核定小区供水服务价格的报告》悉,为贯彻《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促进我市住宅小区(含新村楼院,下同)水表抄表到户工作顺利实施,实现供水企业直接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经报市政府同意,核定我市住宅小区供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1、抄表人工费:户内水表0.06元/吨;户外水表0.03元/吨。
  2、水表轮换费:0.05元/吨。
  3、小区供水损耗费:户内水表0.19元/吨;户外水表0.13元/吨。
  4、小区供水管网及设备(含水泵及控制设备)维修养护费:0.06元/吨。
  以上收费标准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具体执收时间由供用水双方以供水合同形式约定。
  二、征收住宅小区供水服务费后,水表安装在户外的二次转供水用户用水不再实行季节性加价,根据用户用水量实行阶梯式水价;水表安装在户内的二次转供水用户用水仍按原规定实行季节性加价。
  三、市自来水总公司供水区域,原由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住宅小区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中包含有供水服务相关费用的必须相应剥离。经研究,剥离标准不分收费等级统一为每平方米0.03元。由业主或业委会与物业企业协商议定收费标准的住宅小区其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若包含供水服务收费相关费用可参照上述规定,自行商定剥离标准。剥离费用工作与征收供水服务费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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