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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通知

  (三)严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批手续。不按规定预审或预审未通过的项目不予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不予上报农用地转用报件;不得办理项目审核、环评、选址等批准手续。凡需新征土地的建设项目,必须已按规定和要求通过用地预审,依法完成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并办理土地使用证,方可开工建设。
  (四)严明法纪,坚决制止违规用地。认真清理各类违法违规用地,重点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批地、非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土地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建设用地“以租代征”、“未批先用”、“批少用多”等违法行为。
  三、进一步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好环保关
  (一)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及我市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凡是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竣工验收的,一律不得投入生产运行。对位于规划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影响生态环境和污染环境的项目、不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或污染严重,产品质量低劣,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项目,各有关部门不得审核批准项目,不得批准用地。
  (二)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标准。新建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必须从本行业和本地区调剂获取,未获得总量指标的项目不予审批环评。凡新上化工、印染、造纸、电镀、酒精、制革、玻璃、水泥等项目,必须符合产业政策、清洁生产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国家现行标准基础上再提高一级。
  (三)积极开展规划环评。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的工业、农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在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要组织开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作为规划草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部门。
  四、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投资项目的信息沟通
  市及各区市发改、国土、环保、统计等部门要加强投资项目管理的协调配合,全面提高投资管理的有效性和主动性。从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环保、统计等规定要求方面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对项目审核后至开工前的跟踪指导,完善新开工项目审核、用地、环评等环节的档案管理。发改部门要把每个月汇总的新批项目信息,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统计部门在填报统计数据时,要逐个落实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和相关手续办理情况;对每个月入库的新开工项目,列出详细清单,与同级发改、国土、环保部门及时衔接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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