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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6〕85号 2006年10月10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促进全市投资持续稳定健康增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4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严格项目审核,把好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关
  (一)严把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关。对各类拟建项目,各级发改部门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严格审核,严格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切实把好市场准入关。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土地等规定要求的项目,坚决不予核准、备案。
  (二)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审批程序。各级发改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各区市发改部门办理项目审核手续时,项目核准必须严格执行《青岛市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不能越权核准,也不能随意扩大核准范围,或改核准为备案。
  (三)建立新批项目信息汇总、发布制度。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区市发改部门对本区市新批准的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按要求建立台帐,并于每月5日前汇总上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将定期发布相关信息,引导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环保等规定要求进行项目投资。
  二、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把好土地关
  (一)严格依法审批各类建设用地。优先供应国家、省和市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和项目以及加强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建设项目用地。对限制类项目从严控制供地,对禁止类项目一律不予供地。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标准,从严格落实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建筑系数等方面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二)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新增建设用地必须符合规划,修改规划必须符合《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必须纳入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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