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非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方面的案件;积极配合上级对我市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可能采取的直接查处工作。
1对2005年1月1日以来的新增建设用地逐宗登记造册,对各类违法违规问题统一登记,并列出处理时间表。
2对2004年10月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发布后发生的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进行清理。
3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对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4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严格实行问责制。
5成果分析、汇总、上报。
三、方法步骤
(一)梳理摸底阶段(10月27日--10月31日)
通过对照、核实各种土地管理台帐和巡查发现、群众举报、媒体报道等土地违法违规信息,全面认真梳理土地违法违规线索,摸清底数,建立台帐。对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下发后已查处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进行全面复核,对新增建设用地进行全面登记。
(二)全面巡查阶段(11月1日--11月15日)
对辖区内土地全面巡查,全面查清辖区内存在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一旦发现立即制止;对梳理摸底阶段和巡查发现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同步立案。
(三)立案查处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
1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根据管辖权限,在做好动态巡查的同时组织调查处理;重点查处同时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案件。
2对违法违规的有关责任人员,严格按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顶风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从严从重处理。
3对决定立案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要联合办案,共同查处。下级有关部门在查处案件中如遇干扰和阻力,特别是遇到难以查处的重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时,应及时报告上级机关。
4各级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都要直接立案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等有关部门对开展专项行动措施不力、进展迟缓的区市进行重点督促检查,及时指导和帮助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选择典型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直接立案查处。
(四)公开通报阶段(12月1日--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