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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物价局关于福清市自来水价格及其计价方式的批复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福清市自来水价格及其计价方式的批复
(榕价商[2007]40号 2007年7月24日)


福清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福清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及供水价格计价方式改革方案的请示》(融价费[2007]32号)悉。经研究,现将福清市自来水价格及计价方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来水用水类别划分
  1、民用水:包括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
  2、特种行业用水:包括桑拿、洗车、足浴、纯净水业。
  3、其他行业用水:除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外的所有用水。
  二、各用水类别自来水价格:
  (一) 民用水价格:
  1、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第一级水量核定为每户每月0-25吨(含25吨),价格为每吨1.75元;第二级水量核定为每户每月25-40吨(含40吨),价格为每吨2.60元;第三级水量核定为每户每月40吨以上,价格为每吨3.50元。
  2、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价格(基础水价)为每吨1.95元。
  (二)特种行业用水价格(基础水价)为每吨2.55元。
  (三)其他行业用水价格(基础水价)为每吨2.40元。
  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2005]136号文件精神,对除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外的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用户用水定额内的水量按各用户用水类别基础水价计价;用水量超定额10%以内(含10%)部分,加价15%;用水量超定额10%以上至20%(含20%)部分,加价35%;用水量超定额20%以上至30%(含30%)部分,加价80%;用水量超定额30%以上部分,加价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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