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鲁政发[2006]92号文件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青政发〔2006〕4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6〕9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力度。我市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凡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依法处理;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追缴力度,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各区市政府要将企业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继续实行扩面征缴激励机制。劳动保障、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加强配合、互通信息,建立多方协同机制,形成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工作的合力。
二、统一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从2007年1月1日起,将即墨、胶州、胶南、平度、莱西五市(以下简称五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计发养老金使用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逐步过渡到统一按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即:五市所使用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07年按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2008年按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0%,2009年全市统一使用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在过渡期内,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上述规定标准的,仍可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三、统一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平稳实现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统一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从2007年1月1日起,将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逐步过渡到统一按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即: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2007年最低为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最高为100%;2008年最低为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0%,最高为100%;2009年统一以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