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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07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符合国家产业化政策和行业发展要求;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显著;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竞争优势明显,市场潜力大,项目辐射带动能力强;项目建设用地落实;符合环保要求;项目预期经济效益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财政有偿资金还款有保障,投资参股经营项目能够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此外:种植养殖基地项目须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和区域特色;农产品加工项目所需原料70%以上向农户采购;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项目须为项目区提供相关的服务。

  有无偿结合、贷款贴息项目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经营期在两年以上并连续盈利,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能保证资金安全运行;近两年资产负债率低于65%,银行信用等级AA级以上(含A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财务管理规范,能保证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运行;与农户建立紧密、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

  投资参股经营项目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依法注册、具有独立公司法人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产权明晰,管理规范;经营期在二年以上并连续盈利,总资产规模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不低于2500万元,实收资本不低于1500万元,年销售收入6500万元以上;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AA级以上(含AA级,未有银行贷款的除外);企业净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企业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法人代表信誉良好,具备与完成项目建设和经营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

  七、申报程序

  项目申报单位须严格按立项条件如实申报,先行编制项目建议书报所属地农发办,经当地农发办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实地考察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专家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时间和要求上报省农发办。省农发办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各地上报的项目进行评估、考察后,下达产业化经营项目投资指导性控制指标,项目实施单位根据省下达的指导性控制指标修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准备相关材料,编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由市、县农发办按规定时间报省农发办,经省农发办审核并按规定进行公示后,上报国家农发办审批。

  八、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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