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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07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采取有偿和无偿扶持相结合、贷款贴息、投资参股三种扶持方式。每个项目单位当年只能申报其中一种扶持方式。

  1.有偿和无偿相结合的扶持方式:以有偿扶持为主(即财政资金有偿无偿的比例为75:25),财政有偿资金实行银行委托贷款制,还款期限为5-6年,月占用费率2%0。对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和培训,必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在25%的财政无偿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财政无偿资金的使用必须实行县级报帐制。

  项目申报分重点产业化项目和一般产业化项目:其中重点产业化经营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一般产业化经营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不低于100万元。省、市、县(市、区)按规定落实财政配套资金,其中:省级财政按中央财政资金的80%配套,市、县财政按中央财政资金的20%配套。项目单位的自筹资金(不包括银行贷款),重点产业化经营项目不得低于财政资金总额的80%,一般产业化经营项目不得低于财政资金总额的50%。

  2.贷款贴息项目扶持方式:申请财政贴息资金的项目原则上限于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具有一定的贷款规模。申请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项目,一般应落实银行贷款1000万元(含)以上,中央财政对落实银行贷款50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予以贴息。贴息期限原则上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贴息率为人民银行当年公布的同档次正常贷款基准利率。

  申请省财政贴息资金的项目一般应落实银行贷款1000万元(含)以上,其中欠发达和海岛县(市、区)以及享受省财政“两保两挂”体制和工资转移支付的41个县(市、区)申报的项目一般应落实银行贷款500万元(含)以上(名单详见附件1)。省财政对落实银行贷款30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予以贴息。贴息期限原则上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年贴息率为5%。

  3.投资参股经营项目扶持方式:财政投资只参股、不控股,按照投资参股经营项目实际状况确定具体投资规模。单个投资参股经营项目中央财政参股投入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不高于3000万元。省财政按中央财政投资参股资金的100%配套。财政投资参股后,国有股本不做第一大股东,所占投资参股企业总股本的比例原则控制在30%以内。财政投资参股资金,由省财政厅(农发办)授权国有资产运营机构进行资本运营,并享有相应权益和承担相应责任。项目建成并正常运转后,国有股权应按市场经济规则,适时从投资参股企业退出。

  六、立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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