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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07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申报事项的通知

  (二)补助标准

  1.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省以上财政资金实行分类补助。对欠发达地区和海岛县(市、区)以及享受省财政“两保两挂”体制和工资转移支付的41个县(市、区)省以上财政资金每亩补助600元,其他县(市、区)省以上财政资金每亩补助500元;为加强我省农业生态环境建设,山区中低产田改造项目根据治理面积和主要单项工程建设内容统筹确定省以上财政资金补助标准。对于1997-1999年的老项目区改造,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建设原则,省以上财政资金每亩补助控制在300元以内;中低产田改造控制性工程项目,单个项目总投资一般控制在1000万元以下,在此限额内,根据项目建设内容和配套政策确定单个项目省以上财政资金补助标准。

  2.山区小流域农业生态工程项目,耕地治理执行中低产田改造补助标准,园地改造每亩补助300元,新建防洪堤每米补助200元,修建防洪堤每米补助100元,新建堰坝每米补助2500元,修建堰坝每米补助1000元,内陆地区新建、续建、扩建小Ⅱ型水库(100万立方米及以下)按新增加水量每方补助5元,修建山塘(1万立方米及以下)或除险加固小Ⅱ型水库,按新增水量每方补助3元。海岛地区新建、续建、扩建小Ⅱ型及其以下水库,按新增加水量每方补助10元,修建山塘或除险加固小Ⅱ型及其以下水库,按新增水量每方补助5元。

  3.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单个项目总投资一般控制在2400万元以下,在此限额内,根据建设内容和配套政策确定单个项目省以上财政资金补助标准。

  五、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

  (一)申报程序

  1.按照《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农发字〔2006〕6号)文件要求,项目申报单位(乡、镇政府或专业合作组织)应按照国家和省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政策,编制项目建议书,向当地市、县(市、区)农发办提出申请。

  2.市、县(市、区)农发办针对各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的申请,组织实地考察、审查、择优选好项目。并报经当地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或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上报省农发办。

  (二)申报材料

  1.从2007年开始,凡申报土地治理项目都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县(市、区)农发办组织有关专家按省农发办印发的《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浙农综办〔2006〕50号)进行编制。中低产田改造控制性工程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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