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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07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申报事项的通知


  (二)山区小流域农业生态工程单个项目治理面积5000亩左右,包括流域内应治理的耕地、园地和林地。其中耕地治理面积应达到1000亩以上,园地为实施水利、农业、林业等实体工程措施的面积,林地为退耕还林的面积。

  (三)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主要通过对灌溉面积5-30万亩的灌区灌排骨干工程进行配套完善和节水改造,为农业综合开发中低产田改造提供灌排骨干工程条件。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的申报按《浙江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浙财农发字〔2005〕18号)文执行。

  三、项目选择要求

  (一)土地治理项目要符合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应选择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要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农业结构调整以及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相结合。

  (二)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坚持以“农民要办”为前提,项目申报前,应进行政策公示,认真听取乡镇及村级集体组织和农民群众以及当地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取得项目区多数农民同意立项开发的意见书。

  (三)市、县(市、区)农发办应会同农、林、水、国土、科技等部门积极主动地帮助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做好拟申报土地治理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做好项目建设任务、投资规模和农民筹资投劳数额等测算工作,编制好项目建议书。

  (四)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必须是已纳入浙江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型灌区规划(2001-2020年)的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和中低产田改造控制性工程项目仅限于国家立项县。

  根据国家农发办的有关规定,以省为单位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的财政投资不得低于当年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总投资的90%,为此,各地在申报项目时,要以中低产田改造为重点。并会同当地农业、水利、林业、国土、科技等部门,做好择优选项和开发治理方案论证工作。

  四、项目建设标准与省以上财政资金补助标准

  (一)建设标准

  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按照省农发办转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浙农综办〔2004〕39号)执行。凡在项目区有土地整理和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应统一规划、有机结合。有条件的地方应将项目区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以适应发展高效生态农业对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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