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07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申报事项的通知
(浙农综办〔2006〕64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省监狱管理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根据《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农发字〔2006〕6号)有关规定,现就2007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逐年加大农业综合开发投入力度。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着力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实施“八八战略”、建设“平安浙江”,构建农村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贡献。
根据这一指导思想,我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主要任务是:以改造中低产田为重点,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高效生态农业发展规划,结合我省特色农业产业基地建设,建设旱涝保收、稳产高产高标准基本农田,通过对水、土、田、林、路的综合治理,农业、水利、林业、科技措施的综合配套,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进一步加大对山区小流域农业生态工程的治理力度,防治水土流失。积极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推进农业科技进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项目类型及规模
土地治理项目类型为: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含控制性工程、老项目区改造项目,下同)、山区小流域农业生态工程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一)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应按流域、灌区或相对集中连片的耕地进行统一规划、综合治理、规模开发,确保建一个成一个。单个项目治理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000亩。对于确能重点解决旱、涝、洪等制约因素,既区别于田间小型水利工程,又区别于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具有控制性功能的水利工程,灌溉面积在5万亩以下的灌区改造、易洪易涝区域的排涝闸站新建、改造等,可按其受益面积申报控制性工程。1999年(含)以前的老项目区,因排灌设施不配套、工程设施严重老化,或者已进行过土地整理,但不能适应高效生态农业发展需要的可以重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