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1日)废止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执法监督证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政法办〔2007〕48号)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法制办,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法制工作机构:
现将《大连市行政执法监督证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我办反馈。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大连市行政执法监督证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使用及其持有人员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有效发挥行政执法监督作用,促进依法行政,根据《
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及《
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证》,是指由辽宁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核发的《行政执法监督证》。
第三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持有《行政执法监督证》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执法监督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下列人员可申领《行政执法监督证》:
(一)市及区市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
(二)行政机关法制或承担法制工作职能的机构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
(三)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法制工作机构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
市政府部门(直属机构)各可为2-3人申请领取《行政执法监督证》,区市县政府(含其所属部门)各可为3-8人申请领取《行政执法监督证》。
第五条 申领《行政执法监督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