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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一)充分发挥党政主导作用。各级党委政府要把老龄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领导,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妥善处理好老龄问题,切实提高新时期老龄工作的整体水平。要及时研究解决老龄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在政策引导、制度规范、宣传教育等方面充分发挥主导作用。要尽快建立完善各级老龄工作机构,理顺工作关系,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任务,切实帮助老龄工作部门解决实际困难,为老龄事业的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二)理顺和健全基层老龄工作网络。各县(区)要成立和及时调整老龄工作委员会,作为党委政府主管老龄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下设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区)民政局,作为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由民政局长兼任老龄办主任。市、县(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1名专职副主任。市、县(区)要根据工作需要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核定人员编制;各乡镇(街道办)要明确1名负责同志分管老龄工作,并在乡镇(街道办)民政工作部门设立老龄工作办公室,由乡镇(街道办)民政助理兼任老龄工作办公室主任;要把老龄工作纳入社区和村(居)委会建设,建立健全社区和村(居)老年人协会,确保老龄工作落实到基层;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以及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机关、人民团体和大专院校也要建立老龄工作协调机制,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老龄工作人员,积极开展各项老龄工作。
  (三)保障老龄事业工作经费。各级政府要逐步加大对老龄事业的经费投入,每年都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老龄事业发展,主要用于老年社会保障、老年福利与服务设施建设以及老年教育、人才培训等。对各级老龄办的工作经费,市本级要按照全市老年总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0.1元的标准,各县(区)可按照当地老年总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0.5元的标准,分别安排年度老龄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年增加。
  (四)充分发挥各级老龄委的作用。各级老龄委要建立科学、协调、高效的工作机制,加大组织协调力度,建立健全情况通报制度,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的作用,确保老龄工作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各级老龄委办公室要积极适应老龄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老龄工作调查研究,适应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正确把握新形势下老龄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积极探索新时期老龄工作的措施和方法,不断完善工作体制和机制,努力提高调查研究、管理服务、依法行政和改革创新的能力,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确保各项老龄工作任务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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