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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2)建立示范性老年公寓。各县(区)城区内要有1处示范性老年公寓。有条件的乡镇,在敬老院改扩建的基础上,再建立老年公寓,增加社会寄养老人的床位。城市养老床位要达到老年人总数的2%以上,农村养老床位要达到1.5%以上。
  (3)市、县(区)要建立多功能的老年活动中心,社区要建立满足老年人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保健、学习、维护自身权益、老年协会组织活动的老年服务中心和老年活动室,为丰富老年人文化生活和为老年人服务打下坚实基础。
  (4)各类老年服务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划要求和建筑设施标准规范进行建设。各地新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养老机构场所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无障碍率达到90%,对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居住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养老机构,要制定改造计划,无障碍设施改造率要达到60%以上。
  4. 繁荣老年教育事业
  (1)努力扩大老年教育的覆盖面,尽可能让有学习能力的老年人获得相应的学习机会。老年人参加各级各类老年学校学习的人数要不低于老年人总数的10%,条件好的县(区)力争达到15%以上;基层组织和各种传播媒体要为50%以上的老年人参加多种形式学习和自我学习创造条件。
  (2)建立和完善老年教育网络体系。市和县(区)都要有老年大学,乡镇(街道办)都应建立老年学校,村(居)委会可建立老年学校分校(办学点),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现代传媒积极开展老年教育,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的多层次、多形式的老年教育网络体系。
  (3)逐步提高老年大学(学校)办学水平,建设一批高标准的、有创新性的、有影响的示范性学校。县以上老年大学要具备适宜的办学条件、适合老年人学习的教育内容、健全的管理制度,基层老年学校要做到有领导、有经费、有场所、有队伍、有计划、有效益。
  5. 鼓励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
  (1)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社区(村、居委会)要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为广大老年人参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鼓励和支持专业技术型老年人才发挥科学、文化和技术知识传播、咨询服务、科研、参与经济发展等作用。发挥老年人在教育下一代中的示范和教育作用。引导和鼓励老年人参与公民道德建设、民主监督、社会治安、公益事业、移风易俗、民事调解、社区文化活动、老年组织等社会事务和社区工作。积极倡导老年人自助和互助活动。鼓励农村低龄老年人从事种植、养殖和加工业等经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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