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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宿迁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宿政发〔2007〕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四月二十日

  宿迁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为加快发展我市老龄事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中共宿迁市委、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人口老龄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我市老龄事业的发展现状
  老龄问题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我市于1999年进入老龄化社会,目前,全市60周岁以上老年人已达69万,占全市总人口数的13.12%,预计到2010年,我市老年人将占全市总人口数的15%。人口老龄化是经济社会发展中面临的重要挑战,对社会保障、产业结构、消费结构、财政支付结构、文化体育事业、社会服务、社会稳定等方面,都带来了重大影响。综合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加快老龄事业发展,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是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缺少的内容。
  “十五”期间,我市老龄事业得到较快的发展。市、县(区)、乡镇(街道办)、村(居)委会四级老龄工作机构基本建立;贯彻落实老年法规政策,维护老年人权益得到重视和加强;养老保障体系逐步建立;老年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各项事业有了一定发展,老年人生活质量进一步改善。但是,我市老龄工作的基础还比较薄弱,与人口老龄化形势的需求还有差距。主要表现在:老龄事业发展长效机制尚未建立,老龄事业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老年法规政策不够健全,老年人特别是农村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完善;老龄事业投入机制不健全,老年服务、养老、文化、体育、教育等设施和体制不能满足老龄化日趋发展的需要;老龄工作机构关系未理顺,不能完全适应开展工作的需要;家庭养老面临严峻挑战,老年人特别是农村老年人总体生活水平低于社会平均水平及其子女生活水平等。这些问题,都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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