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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建立行风建设义务监督员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省安监局监察室向社会发出聘任信息;

  (二)义务监督员申请人或者申请人推荐单位向所在地市(州)安监局监察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三)市(州)安监局监察部门与拟聘用的义务监督员及所在单位协商后,填写《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行风建设义务监督员推荐登记表》,经其所在单位和所在地的市(州)安监局监察部门确认后,报省安监局监察室;

  (四)省安监局监察室审查合格后,向义务监督员颁发

  省安监局监察室统一印制的聘书及《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行风建设义务监督员证》。

  第九条 义务监督员管理

  (一)安监系统监察部门负责行风义务监督员队伍的挑选、考核、配备和调整。

  (二)行风建设义务监督员任期2年。

  第十条 义务监督员的解聘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止聘用。

  (一)聘用期满未续聘的;

  (二)聘用期内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纪律要求的;

  (三)因健康问题无法胜任义务监督员工作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停聘的。

  第十一条 义务监督员无报酬。省安监局监察室每年对

  义务监督员考核一次,对做出显著成绩的义务监督员可以采取一定方式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经费保障。省局每年安排一定经费,用于义务监督员工作的文书资料制作、工作会议等开支。由监察室按照财务管理规定使用。

  第十三条 义务监督员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

  事有关非法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安监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湖北省安监系统行风建设义务监督员名额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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