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要求各级安监部门提供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或信息,以便开展监督工作,国家规定按密级管理的除外;
(七)协助安监系统监察部门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办理省安监局监察室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义务监督员的义务
(一)积极参加省安监局监察室召集的义务监督员工作会议以及组织的相关活动,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二)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向省安监局监察室反映安全监管和中介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同时协助省安监局监察室调查、核实所反映的问题;
(三)遵守纪律、保守秘密,不泄露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有关的活动内容,自觉维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威信和形象。
第六条 义务监督员工作制度
(一)联系制度
省安监局监察室负责义务监督员的管理和联络,及时向义务监督员发送与其履行监督职责有关的文件、信息及各种学习资料。可采取电话、信函、登门走访等各种形式保持与义务监督员的密切联系,听取其对行风建设和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加强与义务监督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义务监督员参与监督工作的情况,取得各部门各单位对义务监督员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二)工作例会制度
省安监局监察室每年召开一次义务监督员座谈会,总结工作,交流经验,探讨问题,布置任务,听取义务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其通报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的工作重点和要求。
(三)通报反馈制度
省安监局监察室对义务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建议,转递的人民来信及投诉、举报,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并及时向义务监督员反馈办理和落实情况。因特殊原因暂时落实不了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义务监督员,并做出解释。
第七条 义务监督员的纪律要求
(一)义务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必须持有义务监督员证;
(二)义务监督员不得持证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
(三)义务监督员不得接受或者向被监督对象索取任何可能对工作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财、物。
第八条 聘任义务监督员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