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建立行风建设义务监督员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监局:
现将《建立行风建设义务监督员制度的实施办法》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1.湖北省安监系统行风建设义务监督员名额分配表
2.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行风建设义务监督员推荐登记表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建立行风建设义务监督员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依据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全省安监系统行风建设工作方案》,在全省安监系统实行行风建设义务监督员制度。为了更好地发挥义务监督员队伍的作用,促进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义务监督员从省和各市(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知名人士、相关专家学者以及监管对象中聘任。
第三条 义务监督员的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政治敏锐性;
(二)关心安全生产事业发展,热心社会监督工作,有较强的观察分析问题的能力和一定的安全监管知识;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实事求是,联系群众,有一定社会影响力;
(四)身体健康,符合义务监督员工作要求。
第四条 义务监督员的职权
(一)宣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措施;
(二)对安全监管部门、安全中介机构、安全培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工作态度、工作效率、工作质量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举报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管和服务过程中存在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四)注意收集、积极反映社会各界对安全监管工作公正性、规范性、有效性及行风建设的意见、建议,转递人民群众来信、来电举报及投诉;
(五)要求各级安监部门对其反映和转递的问题进行调查,并向本人反馈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