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长期在本市科学技术、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一线从事科学技术工作,为本市学科、行业学术带头人的。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个人、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应用、普及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基础和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与技术管理研究、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解决大量复杂、关键技术问题,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者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对本市的经济、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前款第(四)项奖仅授予组织。
第九条 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下列外国人、外国组织:
(一)同本市个人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本市个人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或者为本市培养人才,成效显著的;
(三)为促进本市同国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一等奖。具有科学技术独创性或者填补国内空白,技术难度大,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者国内领先水平,并在成果推广应用中转化快,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重大科学技术成果。
(二)二等奖。技术难度较大,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对促进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有较大作用,取得较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成果。
(三)三等奖。有一定技术难度,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促进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有积极作用,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成果。
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南昌科技明星奖和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1人。没有符合条件的人选,可以空缺。
南昌科技明星奖5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