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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法律援助经费标准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法律援助经费标准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7〕9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法律援助经费标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八日

关于调整法律援助经费标准的意见
(省司法厅、省财政厅 二○○七年六月)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和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法律援助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尤其是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增幅较大,法律援助办案成本逐年增长。为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经费保障标准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当提高各级财政经费保障标准

  从2007年起,分三年逐步提高法律援助专项经费标准,并分别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省级2007年提高到0.10元/人,2008年提高到0.15元/人,2009年提高到0.20元/人;州、地、市级三年分别提高到0.20元/人、0.25元/人、0.30元/人;县级分别提高到0.20元/人、0.25元/人、0.30元/人。

  二、适当调整经济困难标准

  将青政办〔2003〕174号文件确定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和农牧区贫困人口”调整为:城镇居民人均月收入低于300元,农民人均年收入低于1000元,牧民人均年收入低于1200元。凡低于(含本数)此标准的,均有权申请法律援助。

  三、适当调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律师的补助标准

  (一)异地办案:在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律师的补助标准基础上,跨县办案每案增加200-600元,跨州办案每案增加300-2000元,跨省办案每案增加600-5000元;办理本地法律援助案件律师的补助标准,仍执行青政办〔2003〕174号文件规定。

  (二)特殊案件:死刑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补助标准为每件1000-4000元。

  (三)公证法律援助案件补助标准为每件10-60元。

  (四)非诉讼案件补助标准为每件20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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