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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森工林区绿地和林木认养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绿地、林木认养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通过一定程序,自愿以出资或投工投劳等形式,开展一定数量、面积的林木或绿地的建设、养护及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 林木、绿地认养包括绿地林木认养、认建、认管(以下简称绿地认养),坚持自愿的原则,不以行政手段摊派。
  绿地、林木认养,指单位、组织、家庭或个人以各自的名义出资,由当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委托专业绿化养护管理单位实施。
  绿地认建,是指单位、组织、家庭或个人按绿化部门指定的地点、按照绿地建设规范的要求,承担待建绿地的设计、建设及养护任务;或提供其设计、建设及一定养护期所需要的资金,或在特定的已绿化地块,由认建单位或个人出资,设计与绿地景观相融合的体现企业文化特点的园艺小品,但设计方案须经当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同意。
  绿地、林木认管,是指单位、组织、家庭或个人在当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下,对认管绿地进行保洁、除草、治虫、修剪、浇水等养护管理或绿化保护活动。
  第四条 绿地认养活动要在当地绿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指导下进行,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当地绿化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被认养绿地的产权关系、性质和功能不能改变。认养单位和个人不经当地绿化部门同意不得在其认养的绿地内增加建筑物、构筑物,不能竖立商业广告性质的标志牌。
  第六条 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开展绿地、林木认养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当地绿化委员会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协调各有关部门,定期确定可认养林木、绿地,组织开展认养活动,并将有关事项在当地主要媒体予以公布。
  第八条 绿地认养实行协议管理。认养人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以一定的形式证明其具备认养能力。
  当地绿化部门负责对认养人的书面申请和其他证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签订书面合同书。
  合同书应当载明绿地名称、地址、数量,认养的形式、范围、费用、期限,协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等。
  第九条 认养协议期限由双方约定,一般不少于一年,不超过五年,认养单位有意延长的,可续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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