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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四、明确征收对象和减免政策。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种机动车(含入境的境外机动车)均要按规定缴纳养路费,其所有人是缴费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养路费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对原享受减征、免征待遇,现因改革改制、实行承包经营等原因已成为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车辆不再减征、免征养路费。对财政部门给予补贴,只在城建部门修建和养护的市区道路固定线路上营运的公共汽车、电车(不包括任何出租车),暂免征养路费;对公共汽车(电车)公司的个体挂靠或承包、租赁的营运车辆以及参加城市联运的车辆,暂按费额的30%征收;社会福利企事业单位车辆、救护车辆限定数量减半征收;对驾驶学校只在训练场内行驶的教练车暂不征收养路费,对兼行驶公路的教练车减半征收;对已改制或改变隶属关系的交通专业运输企业车辆可实行包缴或全额征收。
  五、征稽机构对拖欠、逃缴养路费的车辆除补征应缴费额、加收滞纳金外,还要按照《黑龙江省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之规定对缴费义务人予以处罚。对已在本省内异地缴费的车辆,车籍地征稽机构不再补征应缴额30%的养路费。对缴费义务人能够积极足额清缴养路费但缴纳滞纳金、罚款确有困难的,经省级征稽机构核准,可适当减免滞纳金和罚款。
  六、规范养路费征收计量核定办法。在国家出台新的养路费计量核定办法之前,严格按照现行计量核定的有关规定,规范养路费计量标准。大型载货类汽车载重吨位20吨以下(含20吨)部分按费额全额征收,20吨以上部分按费额折半征收;载货2吨以下(含2吨)的小型客货两用汽车按载货吨位和载客座位合并计征,载货2吨以上的货车不再合并计征;半挂汽车,其牵引汽车按整车整备质量的1/2核定征收,其拖带的半挂车按全费征收。对在我省道路行驶的征收吨位不足的外省籍车辆,征稽机构要根据国家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核定原则,按照我省征收标准补征当月吨位不足部分的养路费;对在我省道路行驶的外省籍车辆,其累计优惠征收幅度超过应缴全费25%的,由我省征稽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及我省征收标准补征差额部分养路费。
  七、加强车辆的报停和票据管理。新增车辆可以办理报停手续,年累计报停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养路费缴(免)费凭证是缴费行车凭证,必须随车携带,凡与国家统一的票据样式不一致或填写内容不全的,视为无效票证,按规定补征当月养路费,由原征稽地予以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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