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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

  (三)建立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加大财政对地质勘查的投入力度。按照“取之于矿、用之于矿”的原则,建立省级地质勘查基金,资金从省级分成所得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矿业权价款等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主要用于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的矿产资源前期勘查,以此带动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对地质勘查基金投入查明的矿产资源,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采取市场方式出让矿业权,出让收益主要用于补充地质勘查基金,实现基金的滚动发展。市、县财政资金、社会资本可以按照“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原则,参与基金勘查项目投资合作,由合同约定各方权利和义务。地质勘查基金及基金投资项目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研究制定。
  (四)建立完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机制。确立企业在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中的主体地位,对于可以由企业投资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政府原则上不再出资,可以通过财政贴息等方式鼓励和引导重要的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壮大勘查市场主体;鼓励国有矿山企业投资矿产资源勘查,组建探采结合的大型矿业集团公司,规模勘查开发矿产资源;鼓励国有地质勘查单位利用已取得的矿业权、技术等引入社会资本合作组建矿业公司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形成多渠道投入矿产资源勘查的新机制。有关部门要加强宏观调控,建立合理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益分配机制,改善商业性勘查投资环境,引导和促进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健康发展。
  (五)培育矿产资源勘查市场。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统一、竞争、开放、有序的矿业权市场。进一步规范探矿权有偿出让管理,完善矿业权市场。改革完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制度,保证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加强政策支持和信息引导,制定市场规则,加强市场监管,规范交易行为,健全矿产勘查技术市场、资本市场和交易市场,维护公平有序的勘查市场秩序。培育和规范矿业权价值评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地质灾害评估、技术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完善矿业权、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机制。
  四、积极推进地质科技创新
  (一)推进地质科技进步。围绕我省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结合国家科技工作的战略部署,建立符合省情的产学研紧密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依据全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编制黑龙江省地质科学和技术中长期发展规划。整合全省地质科技资源,搭建地质科学技术研究平台,积极拓展地质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在地质科技领域的作用,充分发挥地勘科技人员的聪明才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新技术、新方法、新理论的研究和推广工作,应用最新的成矿理论和研究成果指导地质工作。继续实施数字国土工程,加快地质工作信息化步伐,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工作中广泛应用现代高新技术,改善地质装备,提高地质工作水平。以政府投入为主,建立多渠道的地质科技投入体系,鼓励和引导企业、地质勘查单位、科研院所增加对地质科技的投入,保证地质科技投入稳步增长。对于重大地质科技问题的研究和新技术推广要给予重点扶持。
  (二)加强地质教育和人才培养。逐步加大对地质类教育的财政投入,加强地质类院校和地质类学科建设,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积极推进地质勘查单位、矿山企业与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合作和共建,鼓励地质科技人员到高等院校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进一步提高地质工作人员待遇,改善野外地质工作条件,对野外地质工作人员继续实行工资倾斜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勘查开采项目收益分配的新机制。建立健全鼓励创新的地质人才开发和管理机制,造就一大批品德优良、基础扎实、知识广博、专业精深的地学新人。要注重以重大地质勘查和科技攻关项目为依托,重点培养能解决实际工作中重大地质问题的创新型人才、复合型人才和科技领军人才,为稳定地质人才队伍创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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