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
(黑政发〔2007〕36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全面增强地质勘查的资源保障能力和服务功能,促进地质工作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地质工作全局
(一)充分认识加强地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地质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先行性、基础性和战略性的重要工作,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新中国成立以来,我省地质工作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取得了显著成就。发现了132种矿产资源,探明了800多处重要矿产地,确立了我省矿产资源和矿业大省的重要地位,为国家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进一步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当前,地质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存在着体制不顺、机制不活、投入不足、功能不强、人才缺乏和创新乏力等问题,导致基础地质工作程度偏低,矿产资源勘查工作滞后,重要矿产资源难以满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加强地质工作,是缓解资源约束、保障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城乡建设、开展国土整治的重要基础,是防治地质灾害、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手段。因此,必须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地质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深化改革,完善措施,全面提高我省地质工作水平。
(二)加强地质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原则。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统筹地质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公益性地质调查与商业性地质勘查,统筹矿产地质勘查与环境地质勘查,统筹国内地质事业发展与地质领域对外开放。深化体制改革,大力推进地质勘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转变,加快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地质工作体系。积极推进地质科技创新,突出抓好基础地质工作和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切实加强公益性地质工作,拓宽地质工作服务领域,全面提高地质工作管理水平,为全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地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资源保障和基础支撑。加强地质工作要坚持立足省内、兼顾域外、适度超前、突出重点、完善体制、依靠科技的原则。面向全省经济社会需要,搞好统筹规划。充分挖掘省内资源潜力,超前部署和开展地质勘查,突出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勘查工作,加大找矿力度,增加矿产资源地质储量。建立政府与企业合理分工、相互促进的地质勘查体系,健全各级政府各负其责、相互协调的地质工作管理体制,形成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资金投入的良性循环机制。提高地质科技创新能力,广泛引进和应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加快地质工作现代化步伐。
(三)加强地质工作的主要目标。基础地质调查得到全面加强,地质找矿实现新的重大突破。地质灾害及地质环境调查监测进一步强化,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水平全面提高。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建立起公益性地质工作与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分开运行、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地质工作新体制。地质教育和人才培养体系基本形成,地质科技创新能力显著增强。地质工作管理进一步加强,水平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