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各级政府补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由下而上逐级到位,由各级财政统一汇缴到市(县)财政居民医保基金专户。
3、基金分配。居民医保基金划分为住院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风险储备基金三部分,分项建账,按项列支,结余基金按原项目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1)住院统筹基金,占总基金的75%,用于住院医药费用的补助。
(2)门诊统筹基金,占总基金的20%,用于门诊医药费用的补助。
(3)风险储备基金, 占总基金的5%,用于基金因超常风险因素发生超支的弥补。逐年提取,累计达到总基金的20%后不再提取。
(三)基金管理
居民医保基金在西宁市、格尔木市以市为单位统筹管理。其它地区以县(市)为单位统筹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一体化管理,分别记账、分别使用。基金实行专户专账管理,封闭运行。
(四)医药费用补助
1、补助范围。以补助住院医药费用为主,适当补助门诊医药费用,实行起付线、补助比例、封顶线(最高补助限额)和基本药物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定点医疗制度。
2、补助标准
(1)门诊医药费用补助。实行门诊统筹,按照一定比例和年度最高补助额进行补助。
(2)住院医药费用。实行统筹管理,科学合理地确定起付线、补助比例和封顶线。实行分级按比例补助,起付线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至三级医疗机构逐级增加,补助比例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至三级医疗机构逐级递减,引导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近就便就医。
居民医保医药费用补助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实施方案中另行规定。
3、补助方式。在本统筹区域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实行医药费用垫付。在统筹区域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者,先由个人付费,出院后持有关资料到所辖的经办机构办理补助手续。
(五)医疗服务管理
1、居民医保实行定点医疗制度。市(县)经办机构按照优质、便捷、价廉的原则在省内医疗卫生机构中选择定点医疗机构。
2、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作用。实行社区卫生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门诊就诊定点为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实行双向转诊。康复期的病人应及时转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康复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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