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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粘土矿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粘土矿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3月26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26日)废止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粘土矿管理办法》的通知
(庆政发〔2006〕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2006年3月31日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粘土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大庆市粘土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采矿权的管理,合理开采粘土资源,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采粘土矿产,适用本
  办法。
  第三条 粘土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其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未经批准,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得进行采矿活动,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土地用于开采矿产资源活动。
  第四条 下列地区禁止开采粘土矿
  (一)耕地和基本草原;
  (二)干线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
  (三)已划定的规划区、保护区。
  第五条 粘土矿的规划和开采要确保下列重点项目
  (一)全市重点工程和油气田等产能建设;
  (二)城市公共设施建设;
  (三)交通主干线公路施工。
  第六条 新增粘土矿采矿权的出让采取拍卖、挂牌方式。
  第七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粘土矿采矿许可证的,应当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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