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粘土矿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3月26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26日)废止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粘土矿管理办法》的通知
(庆政发〔2006〕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2006年3月31日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粘土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大庆市粘土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采矿权的管理,合理开采粘土资源,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采粘土矿产,适用本
办法。
第三条 粘土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其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未经批准,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得进行采矿活动,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土地用于开采矿产资源活动。
第四条 下列地区禁止开采粘土矿
(一)耕地和基本草原;
(二)干线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
(三)已划定的规划区、保护区。
第五条 粘土矿的规划和开采要确保下列重点项目
(一)全市重点工程和油气田等产能建设;
(二)城市公共设施建设;
(三)交通主干线公路施工。
第六条 新增粘土矿采矿权的出让采取拍卖、挂牌方式。
第七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粘土矿采矿许可证的,应当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