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健全能耗考核体系。把能耗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政府及各级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考核内容。各市(区)要实行目标考核责任制度,下达能耗考核办法,明确组织领导、岗位设置、节能降耗目标、基础管理、月报制度在内的考核体系,纳入干部政绩考核范围。按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区)对重点耗能企业、重点耗能设备、重点耗能产品要逐年下达能源消耗定额指标,对完成指标的单位实行表彰奖励;对不能完成指标的单位实行通报批评,并在政策扶持措施上予以否决。
(三)实施公报制度。1、公报指标。市及各市(区)公报指标为:单位GDP能耗;单位GDP能耗降低率;单位GDP电力消费量;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GDP和工业增加值均采用2000年可比价。2、公报时间。每年5月底前公布上一年度的全部指标;每季度首月公布上季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3、数据依据。全市指标以省统计局核定数据为准;各市(区)指标以市统计局核定数据为准。4、实施部门。公报制度由市统计局、经贸委联合实施。
(四)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对企业节能政策的引导。1、加大政府的财政支持力度。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江苏省节能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市(区)要设立节能专项基金,用于节能示范项目、技术和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设备的鼓励,以及节能管理、节能执法、宣传培训、信息服务、节能效果奖励和表彰节能先进单位和个人等,形成支持节能的稳定资金渠道。2、实行节能奖励制度。各市(区)、各部门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节能奖励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节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3、拓宽节能融资渠道。各类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推动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强对节能的资金投入。鼓励企业通过市场直接融资,加快进行节能降耗技术改造。4、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节能税收政策,确保落实到位。一是生产企业为降低能耗、水耗,改进工艺而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可按15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抵扣不足的,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二是节能技术服务企业享受《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苏发[2005]17号)有关扶持政策。三是根据苏国税发[2000]224号文件,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四是企业使用国家公布的节能、节水、环保国产设备,可加速折旧;生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内设备(产品)的企业,在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其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5、实施重点耗能企业节能奖励政策。重点耗能企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后,主要产品能耗低于市经贸委下达的产品能耗定额的,年终由市经贸委审批后,奖励资金一次性从所节约的能源价值中依法提取,计入生产成本,用于本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和奖励。
六、有关工作任务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节能降耗工作,结合实际认真制定节能办法,落实专人负责推进节能工作,并尽快将工作措施报送市节能办(一项工作由多个部门承担的,排名在前单位为牵头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