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坚持环保优先、协调发展的原则,在保护中开发,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全面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积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实施化工等建设项目集中建设、污染集中治理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强化环境执法,切实解决“边建设边破坏、先污染后治理”的状况,加快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全面促进我市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五)环境准入管理基本原则。
--协调发展,互惠双赢。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在保护中促进发展,在发展中落实保护,实现可持续的科学发展。
--先评价,后建设。坚持环境保护与发展综合决策,全面实施区域开发等各类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突出预防为主方针,从源头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
--不欠新账,多还旧账。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污染防治措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必须做到增产不增污,努力实现增产减污。
--集中建设,总量控制。实施工业项目向工业园区内集中建设,污染集中治理,全面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
--强化监督,严格执法。坚持依法行政,推行联合执法行政责任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全面加强规划编制与实施和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
三、全面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六)依法全面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各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省政府关于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5]114号)要求,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时,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在组织编制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时,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在草案上报审批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各级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得到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