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落实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各项措施
对采矿权人已不复存在、无法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落实治理责任的废弃矿山,必须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建立废弃矿山环境整治资金的多元化投入机制,解决整治经费来源问题。具体途径有:
1.加大财政投入。各级政府应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专项用于重点区域内已经关闭、治理责任主体已经灭失且急需治理的废弃露采矿山的环境整治。
2.对废弃矿山整治属于城市建设或土地开发的,其土地出让的净收益应主要用于废弃矿山环境整治,本项目资金有赢余的,应用于其它位置较差的矿山环境整治项目。
3.对废弃矿山能够整治成为农用地的,经验收合格,可以置换建设用地指标,并可通过申请立项争取复垦专项资金补助。各地在安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时,要优先安排矿业废弃地的复垦项目。
4.建立和完善矿业权市场出让机制,严格按规定采用招标、挂牌出让等方式授予采矿权。采矿权价款除按规定分割和用于地质矿产管理外,在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任务完成之前,应主要用于废弃矿山的环境整治。
5.严格执行《江苏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无论新老矿山企业,都要按规定足额收取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对不予返还和暂不需要退还给矿山企业的保证金,可统筹用于其他急需治理的废弃矿山整治。
6.对残留山丘、高陡边坡可实施修复式开采整治,以余量资源的收入作为矿山环境整治的资金。经批准实施的矿山环境整治项目,应免交矿产资源补偿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7.鼓励和吸纳社会资金投入废弃矿山环境整治,逐步建立和完善“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治理、谁收益”的机制。
8.搞好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可行性研究,组织有关专家优选申报整治项目,积极争取部、省财政支持。
四、切实加强对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的管理
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需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积极配合,精心组织,严格管理。要按照“先易后难,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统筹规划,有序开展整治,积极参加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的“百矿环境整治”活动,切实抓好示范工程。要加强整治工程质量管理,整治后应达到的基本标准是:废弃露采矿山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隐患得到有效治理;破损山体植被基本恢复,矿山生态环境有效改善;矿山废弃地经整理达到可利用状态。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一矿一策,采用造景、生态复绿、开采修复、废弃地复垦等多种形式进行综合整治。要规范运作程序,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严格实行项目资质准入制度,公开招投标制度、保证金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工程验收制度。要严格按照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经专家论证的方案组织实施。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既要大力宣传矿山环境整治的重要意义、先进典型,又要曝光严重破坏矿山环境、破坏生态的单位和个人,营造矿山环境保护和整治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