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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切实加强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切实加强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7〕10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切实加强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五月十三日

关于切实加强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的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

  为加快废弃露采矿山环境的恢复整治,改善矿山生态环境和保护自然景观,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8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百矿环境整治”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废弃露采矿山数量多、对景观影响大、地质灾害隐患严重的实际情况,现就切实加强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矿山环境是生态环境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矿山生态环境整治既是提高国土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快生态城市建设、建成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省委、省政府对矿山环境保护和整治高度重视,已将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纳入生态省建设的重要内容,要求“至2010年,苏南地区基本完成禁采区废弃露采矿山环境的恢复治理。”当前,位于我市城市规划区、交通干线附近的废弃露采矿山岩石裸露,与周边环境极不协调,严重影响和制约城市的规划建设和旅游资源的开发。众多的露采矿山废弃地没有综合整治和开发利用,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部分废弃露采矿山还存在着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隐患,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市和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有效措施,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二、切实加强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的责任主体是:各有关辖市、区政府和矿山所在镇政府。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责任,按照省国土资源厅批复的《镇江市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治理规划(2006-2010年)》的安排和要求进行整治,2010年底前全面完成废弃矿山环境整治任务,并将这项工作列入市及各有关辖市、区政府的工作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为加强对全市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由市国土、财政、公安、规划、环保、农林、安监和监察等部门参加的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工作计划、督促检查等。各有关辖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工作班子,确保工作有人抓、事情有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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