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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城市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


  根据城市主要河流水域的具体情况和使用功能,按照目标区划从严、现状区划实事求是的原则,2010年前城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仍按原区划执行;2010、2020年应分别达到《关于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的批复》(苏政复〔2003〕29号)的相关目标(详见附表-镇江市城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表)。

  镇江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长江镇江征润州饮用水水源区、长江大港黄岗饮用水水源区、规划控制长江龙门港备用饮用水水源区及谷阳湖。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在长江干流设置取水口的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500米范围,在其它河道或湖泊设置取水口的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100米范围一级保护区内严禁捕捞、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并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严禁事项的告示牌。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在长江干流设置取水口的上游2000米、下游1000米范围,在其它河道或湖泊设置取水口的为以中心顺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区域供水水源取水口上游3000米、下游1500米。

  二级保护区内不得超标排放工业废水,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不得设立有害化学品仓库、堆栈或装卸垃圾和有毒物品的码头,不得使用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灌溉,不得使用药效持久性或剧毒农药,不得从事任何有可能污染该水域水质的活动。

  一、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区域内现有可能污染该水域水质的生产活动,必须按市政府的要求进行调整。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规划控制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调整,根据相关文件执行。

  3.2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

  综合分析辖区内各环境单元的社会功能现状与发展趋势及其空气环境质量敏感度的分布情况,确定各环境单元的主导功能,根据被保护对象对环境空气质量的要求,将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为以下类别:

  1.二类功能区

  本次区划范围内除三类以外的区域,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

  2.三类功能区谏壁工业区范围:东至谏壁翻水河-南至古运河-西至丹徒闸,北至长江边。

  该区域2010年前维持原有环境功能,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三级标准;2010年以后调整为二类功能区,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

  关于处理的说明:

  ①各类独立的环境功能区不得小于4km2。风景旅游点、文物保护单位、街心公园等面积小于4km2的,应服从于所处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型,不单独划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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