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阶段:督促检查阶段。7月20日至7月31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对责任范围内的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督查内容: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2.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到位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应急措施制订情况;3.企业重大危险源申报建档监控情况;4.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5.企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情况;6.企业安全培训工作开展情况;7.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落实情况;8.政府组织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
督促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各有关部门将有关情况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领导将在8月上旬对各辖市区、镇江新区和市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抽)查。
第四阶段:迎检准备阶段。8月10日至9月20日,省安委会将组织由省有关部门参加的督查组,对各省辖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以及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进行督查。同时国务院安委会将会同省安委会对全省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重点隐患进行联合督查。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迎接国务院安委会、省安委会督查的准备工作。
第五阶段:“回头看”阶段。为巩固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成果,第四季度组织开展“回头看”再检查。主要检查企业和地方政府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是否治理到位、监管机制是否建立健全等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1.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的指导意见,拟定和下发本地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方案和指导意见,明确时间要求、责任部门,突出重点,全面排查,以企业和单位为主,政府及其监管部门进行督查和抽查,必要时邀请专家参加检查。
2.根据初步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对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分类、界定等级和汇总。
(二)安全生产隐患的报告。
安全生产隐患查找和整改登记表格及报告,须经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或市有关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上报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安全生产隐患的治理。
1.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企业和单位,是隐患治理和整改的责任主体,要制定隐患治理的方案,明确责任人、治理时间等。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及其部门,要加强对隐患治理工作的领导,明确督查部门和职责。对重大及其以上的隐患治理方案要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治理方案向社会公布,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