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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全市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地在确保对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等重点场所整治的同时,可结合本地实际,对服装玩具加工、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行业进行排查,就上述内容进行检查和整治。

  二、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以下阶段步骤,立即行动,确保专项行动的工作进度。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7年7月1日至7月15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迅速进行研究部署,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开展广泛的宣传发动,组织调配检查力量,并进行必要的培训,为全面实施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全面检查阶段(2007年7月15日至8月20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全面实施专项行动,各地必须深入到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等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弄清情况,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严肃处理。检查任务比较重的地区可以适当延长检查阶段的时间,不走过场,务求实效。在这期间,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分四个组对各地进行督查。

  (三)总结评估阶段(2007年8月21日至8月31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做好专项行动的总结评估,分析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将总结报告于8月20日前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职责分工

  (一)劳动保障部门:对乡村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等非法用工及违法使用童工等案件要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将无合法证照的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等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处理。

  (二)公安部门:对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农民工,拐骗农民工和童工,拖欠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重点打击拐骗农民工、雇佣童工、强迫劳动、限制人身自由、故意伤害的黑业主、黑打手、黑中介;加强治安防范,认真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对专项行动中阻挠行政执法、暴力抗法的不法分子,依法予以严惩。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把市场准入关,对已有的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审查其前置审批手续;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和取缔无合法证照的乡村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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