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节能分析篇章编制
第四条 凡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含增加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200万千瓦时以上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包括节能分析篇章。
第五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节能分析篇章的编制单位,必须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的资质等级相一致。原则上由同一研究机构编制或由同资质等级的专业节能研究机构编制。
第六条 节能分析篇章按《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的节能要求进行编制,内容包括:(一)遵循的合理用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二)建设项目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三)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分析;(四)项目的能耗指标情况;(五)产品单位能耗与行业先进水平比较分析以及对当地主要能耗指标的影响;(六)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等。
第三章 节能分析篇章评估
第七条 项目节能分析评估工作由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市级或市级以上的节能监测机构进行,并由该机构出具项目节能分析评估报告。
第八条 项目节能分析篇章的编制和评估机构应完全独立,不得为同一所机构或两者之间存在隶属或挂靠关系的机构。
第九条 节能分析评估意见内容包括:确定项目用能总量及用能品种是否合理,项目能耗指标是否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标准,主要工艺流程是否采用节能新技术,单项节能项目和建筑能耗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有无选用已公布淘汰的机电产品以及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内的产业序列和规模容量或行业已公布限制(或停止)的旧工艺,对节能措施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节能分析篇章)编制完成后,经市节能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并委托市级及以上的节能监测咨询机构进行合理用能评估。自受理之日起算,节能监测咨询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节能分析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节能分析评估机构应公平、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不得出具虚假评估报告。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和资质管理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和降低资质,直至取消其评估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