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7〕149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国家发改委《
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2号)精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镇江市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五日
镇江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创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确保实现“十一五”我市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20%以上的目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镇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是全市节能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各辖市(区)经贸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