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科技风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庆政发〔2006〕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2006年4月29日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科技风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大庆市科技风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技术创新步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风险专项资金(以下称风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实现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风险资金,是指市政府设立的用于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在每年度的市财政预算中安排。
第二章 风险资金的投入范围
第三条 风险资金投入重点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或经鉴定的科技成果的中间试验和小批量产品开发;
(二)技术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产业带动作用强、市场前景好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推广;
使用风险资金进行中间试验和小批量产品开发的项目必须在大庆实施产业化。
第四条 风险资金投入对象
(一)拥有科技成果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民营科技型企业,以及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科研单位等;
(二)拥有科技成果的自然人。
第三章 风险资金的投入方式
第五条 风险资金委托市工商业投资公司采取股权投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个项目投入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 拥有科技成果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资产、资金和技术入股,与风险资金共同组建新公司,实行独立核算。
第七条 企业或个人以技术入股的,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风险资金的决策程序
第八条 风险资金按照“部门受理、专家咨询、集体决策”的程序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