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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补助公用经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6:4的比例分担。地方负担部分,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县及国家、省扶贫工作重点县,由省级财政全部负担;其他县(区)由省级财政负担80%。今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调整,所需经费仍按上述比例共同分担。
  3.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省级财政按照中央财政补助额度1:1比例安排和落实资金,不足部分由县(区)通过预算安排或用足额落实的中小学公用经费中适当提取的校舍维修、维护资金解决,市级财政根据财力予以适当补助。
  4.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继续加大对财力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严格执行省核定的中小学教师编制,按编制内实有人数,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5.进一步落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两免一补”工作。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免费教科书,由省级财政负担,通过政府采购在每学期开学前发放到贫困学生手中;免学杂费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按《大庆市救助城市特困群体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施步骤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2007年农村中小学春季学期开学起,分年度逐步实施。
  (一)2007年,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学杂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全部达到“一费制”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即农村小学305元、初中354元,县镇小学390元、初中470元;建立中央、省、市、县四级共同负担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继续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扩大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范围,提高补助标准,进一步完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两免一补”工作。
  (二)2008年,扩大免费教科书覆盖范围;继续扩大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范围,提高补助标准。
  (三)2009年,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按照国家规定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当年安排省定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低于基准定额差额部分的50%;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范围达到25%左右的比例,标准达到每生每年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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