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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办关于在全省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1.在企业完成自查、自改的基础上,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应分别组成由政府分管领导、安监部门、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的检查组,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县级的检查工作7月底前完成,市(州)级的检查工作8月上旬前完成,检查工作完成后,由市(州)人民政府将本行政区域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于8月10日前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2.对企业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落实情况;二是隐患和危险源排查、治理、监控机制及分级管理等制度落实及数据库建立情况;三是安全生产培训及效果情况;四是安全生产投入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及对工程项目管理和对承包队伍安全监管情况;五是企业对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应对措施的落实情况;六是对去年以来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的情况;七是应急管理情况;八是地方政府组织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等。
  (四)省政府督促检查阶段(8月上旬至8月中旬)。
  1.在各市(州)检查的基础上,省政府将派出督查组,对全省各市(州)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
  2.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应对被检查地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特别是存在的问题进行讲评,并反馈存在的问题。受检地人民政府应根据省检查组提出的问题举一反三,认真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于8月25日前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3.8月中旬,由省政府办公厅将各市(州)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工作的情况进行通报,并将有关情况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五)接受国家督查阶段(8月下旬至9月中旬)。
  1.8月下旬,国务院安委会将组织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督查组(分综合组和专业组)对我省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以及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进行督查。
  2.综合组督查的内容包括:地方人民政府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和贯彻落实情况;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安全生产治本之策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政策措施;煤矿“两个攻坚战”和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筑施工、民爆器材、渔业、农机等重点领域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工作的情况,对已发生的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的情况以及重大事故及瞒报事故的查处情况等。
  专业组主要督查道路交通、铁路、水上交通、民航、电力、消防、水利等行业领域以及中央企业的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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