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办关于在全省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1.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对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的学习,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部署,确保专项行动抓出成效。
  2.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专项行动要求以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制订的《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认真分析本系统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有可能酿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强和细化检查内容,强化工作措施,完善安全制度,落实隐患整改。
  3.要认真组织好对各类人员的培训,熟悉和掌握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排查方法和界定依据、评估和监管办法,掌握利用信息管理技术统计、分析及监管的办法。
  (二)企业自查自改阶段(6月上旬至7月中旬)。
  1.7月中旬前,各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成立由法人代表、安监、工会和相关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若干个排查组,排查组应由有关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技术人员和职工代表组成。
  2.各行业部门要指导和督促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的实际,分专业编制检查表,全面分析有可能造成的灾害及衍生灾害,认真开展隐患及危险源排查。
  3.对查出的隐患必须坚决整改。对一般隐患,应立即组织整改;对反复出现的隐患,要通过完善制度,严格管理,加大处罚力度彻底整改;对重大隐患,能整改的应立即组织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应列入计划,定措施、定期限、定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在整改未完成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不发生事故。
  4.对排查出的重大危险源,要实行分级、分类管理,逐项制定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明确监控的责任单位,确保重大危险源处于可控状态,做到防患于未然。
  5.对判定为重大隐患的,应组织专家确认、挂牌督办和监控。重大隐患整改后,由确认重大隐患的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予以销号。确定为企业监管的重大隐患,由企业监控、督办、验收和销号。
  对判定为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承担监管的主体责任,使重大危险源处于可控状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安监部门和行业部门。上级部门应按国家规定,对纳入本级监控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跟踪监控和动态监控。
  6.各企业要将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进行归类、分级、汇总和建档,建立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经市一级安监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汇总后,分别报省安监部门和省行业部门。
  (三)市、州、县检查整改阶段(7月中旬至8月上旬)。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