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各类工矿商贸企业和有关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指导意见的通知
(鄂安办[2007]35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各地从今年5月至年底的这段时间内,在重点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其中,7月底之前为企业和有关单位开展自查自改阶段。为了有效指导各类企业和相关单位抓好自查自改工作,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在国家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指导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汇总,下发了《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07]9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交通运输、渔业、农机等企业和水库、学校、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07]1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今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隐患治理专项行动,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安委会、国家安监总局、省政府关于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一系列文件,深刻领会精神实质,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切实抓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细化措施,有效指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省政府的部署和《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对企业自查自改的重点内容进行细化,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和措施,督促和指导企业落实到位。
三、迅速启动,不留死角。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是各类企业,本次专项行动能否取得实效也取决企业。国家要求各类企业的自查自改工作应于7月底前完成。为迅速启动企业的自查自改工作,各市(州)、县政府要抓紧明确各主管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务必于6月上旬之前将《指导意见》印发到辖区内各类有关企业和有关单位,不留死角,督导所有有关的企业和单位立即开展自查自改工作。省直有关部门要结合本行业本系统的实际,抓紧研究下发具体实施意见,切实加强指导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