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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启用《深圳市民办学校教师聘用合同书(范本)》的通知

  ,其中基本工资为人民币       元/月。
  第十条 在合同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调整乙方的工资。
  第十一条 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其中上缴社会保险费中乙方个人负担部分,由甲方按月从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十二条 乙方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由甲方在乙方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三条 乙方在聘用合同期内公休假、女工保护待遇、因工负伤、伤残和死亡待遇、非因工负伤和患病待遇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合同期内包含寒暑假的,甲方应按正常的工资标准全额向乙方支付寒暑假的工资。

五、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终止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本合同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二)乙方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性受聘者,其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合同期满的,合同期顺延至孕期、产假及哺乳期结束;
  (三)乙方因公负伤、致残而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或解除。
  第十七条 乙方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随时解除合同:
  (一)有违法的行为,并被司法机关采取人身限制措施的;
  (二)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三)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达到解聘条件的;
  (四)签订合同时采取欺骗手段故意隐瞒个人重要事项的;
  (五)故意不履行岗位职责,给学校(幼儿园)工作造成损失的;
  (六)体罚学生,侮辱学生的;
  (七)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者1学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和教育教学辅助服务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十九条 乙方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聘:
  (一)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性受聘者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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