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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失效]

  5.2.5 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6 治安保障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盗窃防洪抗旱物资设备等违法行为,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以及重要领导视察时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 物资保障
  防汛物资筹集和储备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以及“按需定额储备、讲究实效、专物专用”的原则,采取国家、省级、地方专储、代储和单位、群众筹集相结合的办法。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
  易旱地区应积极做好应急的抗旱物资储备和水源储备。尤其严重缺水城市,要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5.2.8 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
  5.2.9 社会动员保障
  (1)遵照《防洪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责任,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参加抗旱工作的责任。
  (2)汛期或旱季,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期,各级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指挥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5.3 技术保障
  建设全市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和鄱阳湖区防汛通信预警系统。开展防洪抗旱新技术研究。建立完善以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为中心的省、市、县三级防汛通信与计算机网络系统。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则统一调派专家参加会商,或赴发生工程险情的现场指导抢险,以及指导抗洪抗旱救灾等。
  完善干旱、暴雨等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分析处理、信息传输和信息综合加工为主体的预警系统,提高干旱、暴雨灾害预警能力。
  5.4 宣传、培训和演习
  5.4.1 公众信息交流
  (1)防汛抗旱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发生大范围的流域性降水,长江、鄱阳湖和赣、抚、信、饶、修五河及其一级支流发生超警戒水位以及暴雨引发的山洪造成严重影响或出现中度干旱时,市防总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
  5.4.2 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
  (2)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举办一次培训。
  5.4.3 演习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特别是抗洪抢险和疏散撤离灾区群众的演习,以检验、完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的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市民兵舟艇连要加强水上搜救演习。
  (3)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抢险救灾演习,由市防总负责组织,一般2至3年举行一次。

6、 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工程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
  6.1.1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6.1.2 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6.1.3 当地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保护灾区正常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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