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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失效]

  4.5 Ⅳ级应急响应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赣江或抚河南昌市段发生20年一遇以下洪水;
  (2)鄱阳湖发生20年一遇以下洪水;
  (3)锦河、潦河发生20年一遇以下洪水;
  (4)万亩以下重要圩堤发生决口;
  (5)其他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6)多个县(区)发生轻度干旱或某个县(区)发生中度干旱;
  (7)市城区发生轻度干旱。
  4.5.2 Ⅳ级响应行动
  (1)市防总根据情况启动相关预案,按照权限指挥调度重要水利、防洪工程,并及时向省防总报告有关情况;市防总加强值班和宣传,视情在市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市防总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2)受灾地区的县(区)级和乡(镇)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共同组织实施相关应急预案,按照权限调度所属水利、防洪工程,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工程防守,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并及时向市防总上报有关情况。
  4.6 信息报送和处理
  4.6.1 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
  4.6.2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6.3 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上报。
  4.6.4 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6.5 当险情、灾情严重或发生人员伤亡时,应立即报送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同时报市防总。
  4.6.6 当水旱灾害涉及或者可能影响毗邻地区的,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向毗邻地区通报;当水旱灾害涉及或者可能影响市外的,市防总应当及时向相关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并向省防总报告。当市防总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总,并及时续报。
  4.7 指挥和调度
  4.7.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7.2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7.3 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8 抢险救灾
  4.8.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8.2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和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8.3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重要堤防的险情整治、决口抢堵和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按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机动抢险队或抗洪抢险专业队等实施。
  4.8.4 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9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9.1 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9.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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