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表学术论文1篇(含实验报告)。
2参加编写出版使用的讲义、教材或实验指导书,个人撰写二万字以上。
3参加完成的项目或研究成果获得地(厅)级科技成果奖或教学成果奖(证书获得者)。
4获得地(厅)级以上表彰的实验室先进工作者。
5独立设计过2个实验项目,并在教学中使用二年以上,效果良好,或加工、改进实验技术和装置,取得较好的成绩。(单位出具证明材料)
第九条 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任现职以来,在业务能力方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直接承担实验教学的实验技术人员,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或科研机构有关实验项目的要求),独立规划实验(教学)项目、设计实验方案,能承担实验课程的教学或指导实验。
能独立承担本、专科及研究生、进修生1门实验课的全部实验讲课、指导或辅导,能独立批改实验报告,教学文件齐备,教学效果好。并指导或培养过初级实验技术人员一年以上,取得较好成效。(提供实例)
2从事实验技术操作或技术管理的实验技术人员,在主持设计与建设新的实验室,或在改进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性能方面成绩显著。具有独立管理指导实验室工作的能力;或具有组织和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及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或在组织实验室工作和培养实验技术人员方面有突出成绩,写出过较高水平的实验报告。并指导或培养过初级实验技术人员一年以上,取得较好成效。(提供实例)
(二)任现职以来,在科研方面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发表学术论文3篇。
2参加编写出版的专著、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报告,个人撰写十万字以上,且发表学术论文1篇。
3主持或主研完成过1项基础或应用科研项目(课题),其成果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或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第一获奖者),或按《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获奖计分表》(见附件)计算积分达到20分以上。
4实验教学效果好,在实验研究上有较深的造诣,获得过省(部)级有关实验室建设先进个人称号,并发表学术论文1篇。
5独立承担过重要实验装置的研制,在实验技术装置的研制、技术改造,大型精密仪器技术改造等方面有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近五年来新增利税50万元以上(提供发票和县级以上税务部门证明),在技术上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并具有有关专业会议和同行专家鉴定认可的技术文件以及论文或实物资料(含公开发行的声像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