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规定任职年限内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每次延期一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每次延期二年申报。
2在职称考试中违纪受查处者,或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从认定之日起延期二年申报。
3受党纪、行政“警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四年申报。触犯法律,受刑事处罚的,从解除处罚之日起延期六年申报。
三、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人员的学历、资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硕士学位,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工作二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取得研究实习员任职资格,并担任研究实习员职务满四年以上。
第七条 申报副研究员任职资格人员的学历、资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工作二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并担任助理研究员职务三年以上。
3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并担任助理研究员职务四年以上。
4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并担任助理研究员职务五年以上。
5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并担任助理研究员职务七年以上。
第八条 申报研究员任职资格人员的学历、资历,必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研究员任职资格,并担任副研究员职务五年以上。
四、评审条件
第九条 申报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具备独立进行一般性科研工作的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任研究实习员期间,年均完成一万字以上经验收合格的研究成果(含内部学术刊物和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1款和其他3款中的1款。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物上(含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论文集)发表三千字以上学术论文2篇;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