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优秀人才引进工程指导意见》的通知
(庆政发〔2007〕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2007年6月27日市政府八届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优秀人才引进工程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大庆市优秀人才引进工程指导意见
为加快构建大庆全面发展人才战略新高地,努力打造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更好地适应“创建百年油田、构建战略新高、共建和谐社会”发展需求,现就我市引进优秀人才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引进范围
(一)国家“211工程”前二十名学校中,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紧缺或急需专业的本科以上学历应届统招毕业生,其中硕士研究生比例每年不低于30%;
(二)从上述全国重点高校毕业,已经就业的往届毕业生。
二、引进条件
(一)总成绩排在学年前三分之二名次的;
(二)连续两年获得校(院)二等奖学金以上的;
(三)英语成绩获得四级证书以上的;
(四)学生会干部、中共党员或被评为校(院)级三好学生的;
(五)所学专业与岗位需求计划相同或相近的;
(六)往届毕业生原则上年龄30周岁以下,在企业或基层工作两年以上;
(七)无任何违纪行为及不良表现的。
三、引进程序
(一)市政府直属部门根据本单位的编制空缺情况,于每年初向市人事局提出人才需求意见,由市人事局统筹编制全市优秀人才引进计划,报市优秀人才引进工程领导小组审定;
(二)经市优秀人才引进工程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市人事局与用人单位赴各高校,集中发布招聘公告,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初步确定符合条件人选;
(三)市人事局会同用人单位,采取考试考核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综合考评,其中师范院校毕业生可采取试讲或说课方式进行。根据最终考评结果,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服务协议。
四、管理使用